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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治理视角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

 
来源:法治社会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2
 
一、公民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内涵分析 (一)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civil society一词学术界常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根据国内学者俞可平的分法,公民社会可分为两大类: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它的中间性,即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1](P22)。从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融合的角度以及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实践来看,现代公民社会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大众组织,是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可见,公民社会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多元自治管理[2](P45)。公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与国家的民间社会力量,是现代民主社会潮流积极倡导的社会力量,是国家走向社会化进程中必须发展的现实力量。公民社会的实质在于凝聚公民力量,提倡公民参与,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民众的民主与自由。 我国政府发展公民社会的目的应在于使其为政府分忧,把政府不能或不便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让社会组织承担,从而减少政府治理社会的成本;民众发展社会组织的目的应在于使该组织更好地承担社会服务职能,使凝聚该组织的民众权利更有保障,成为他们权利的诉求与表达机构,一旦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能为民众的权利呼吁。因此,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等在内的各种公民组织,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社会与民众。其价值观应包括人本理念、多元开放、民主与法治、互惠、信任、宽容、合作与参与[3](P99)。在政治上,公民组织应接受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引导与监督,政府不应过分担心公民组织会成为危及政府统治的政治势力,但应通过制度监督、规范它的活动,使其合法运作;在法律上,公民组织应同政府机构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组织与政府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发展公民组织的基础。 (二)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 法治以其特有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并有深刻的内涵。在中国古代虽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法治概念。在中国包括法律现代化在内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转型的过程中,法治理念逐渐上升为一种治国思想,为执政者所接纳。我国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作为当代中国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古今中外治国方略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理性思考而做出的抉择。与法治紧密相联的还有宪政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形态。宪政是人们孜孜以求的一种社会状态,是依法治国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法治与宪政是社会和谐在政治领域里的反映,并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略,其实质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合理合法,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是法治的首要含义。只有在这一含义之下才会有真正的法治标准,即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良法之治;分权与制约原则的宪法保障;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司法独立。就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其基本标志可从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来权衡。就制度条件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且又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就思想条件而言,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反对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社会和谐的思想在我国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我国早就有“和而不同”的思想,讲的就是对立中的统一、结合、共存。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的一种理想态,是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并共同发展的社会,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社会祥和、和平相处、发展科学等基本内涵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目标,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致力构建的一种社会目标模式。 二、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是社会治理的理想态,它必须要有理想的社会运行模式和理想的治国模式保障其实现,而理想的运行模式和治国模式就是建立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理论重在强调一种治理理论,强调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即社会的各种力量应该怎样合理配置和运行,从而达到良性互动;法治社会更强调治国方略的一面,即用什么方法、制度、原则、手段去治理国家,从而达到社会的有序安定。从社会治理视角分析,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是相通的,都是为了达到社会治理的极佳状态,是社会的治理由现实态走向理想态,由实然走向应然,二者都有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价值,蕴含达成社会和谐的目标,只是在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中各有侧重,二者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从各自的侧面、重点、层次保障社会和谐的实现。 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社会合理合法运作和各种力量的良性互动,使公民社会得以实现;公民社会是法治社会生成的基础和土壤,没有公民社会的共同治理理论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与运作机制,法治是乏力的,法治就会变成人治和专制,法治社会也无从谈起。共同治理、民主法治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因此,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的构建同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三者既自成体系又一脉相通,有了公民社会这种良好的社会运行与治理模式,即善治,加上法治这种良好的治国方略,和谐社会的实现才会成为可能。善治与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建设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对社会治理途径与成本分析所得出的必然结果与路径选择。 三、治理视角下的和谐社会达成途径与成本分析 社会和谐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给人类描绘了美好的社会理想,如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就要进行途径的分析,从社会治理视角分析,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二者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一)公民社会的善治途径及成本分析 公民社会就是通过政府、第三部门与企业组织共同治理的模式来形成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解决社会矛盾,最后达到社会的政通人和。公民社会的发展首先要有公民权利的充分自由与保障,社会组织能走向社会管理的历史舞台,且有充分的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相对的是国家权力。根据民主宪政的思想,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认识这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并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是解决民主政治的根本问题[4](P145)。长期以来,我国法治文化和宪政文化不发达,专制与集权的历史较长,“官本位”极其浓厚,缺乏善治、良法的人文追求,在这种历史文化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观念的突破显得尤为重要,即树立民主、法治、宪政、权利本位的观念。有了正确的观念以后,就需要合理的制度来保证,这种制度保证包括发展社会组织的制度安排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两大方面。就发展社会组织的制度安排而言,应制定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完善非营利组织;制定对社会组织保护、扶持的有效政策和制度;建立对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的激励制度;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种民间组织依法规范运作等。就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而言,就是要解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行政程序民主化、司法程序民主化的合理制度。 从社会管理权力的运行方向来看,社会有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传统统治模式,权力运行表现为纵向的运动,具有单向性;一种是现代公民社会倡导的治理理论,强调民间自治。由于管理主体多元化,权力运用方式的合作性,权力运行表现为网络化,既具有纵向性、单向性,又具有横向性、多向性、互动性的特点。治理理论是一种新型的政府管理思想,但并不排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只是在这一基础和前提下,强调社会公众的管理权和参与性,治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以法治做保障。公民社会的治理理论,其经济学的动因在于其能为政府分担治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当政府的治理成本大于社会交易成本,且不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时,政府就需要寻找新的治理力量来完成对社会的治理。这种力量就是发展社会自治,建立公民社会,把原来政府的职能交由社会自主完成,借助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来实现。 (二)法治社会的法治途径及成本分析 从社会治理视角来看,法制的运行也讲求成本,法律治理社会的成本问题属于法经济学这门新兴学科研究的范畴。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法律能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确有它经济、理性的一面。其一是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灵魂[5](P231),法律解决纠纷最易使人的心理达到实质的平衡与满足。虽然法律诉讼带来了诉讼成本的付出和直接效率的降低,但这种直接和眼前利益的牺牲有助于整个社会宏观效益的提高。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最大的社会效益,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之一,可以说实质法治以最低的成本直接促进社会和谐。其二,法律是一种最具理性的规则,它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因而是最具理性的,理性的根源就在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性意味着经济,不论是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还是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都告诉人们理性的制度治理社会的成本是最低的。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理论也告诉我们,良好的制度会使人在增进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意味着理性的法律作为一种理想的制度促成了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它以较低的经济成本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促成和谐社会的实现。具体说,法律的理性使人们依法办事成为最大可能,而依法办事必然促成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相处;法律的理性使人们树立契约、诚信的社会观念和遵循经济交往规则,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一——诚信友爱的体现。法治的社会成本是低廉的,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选择,是对治国成本进行经济学分析的结果。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领域也不能对法治一概进行简单的经济成本分析,法治往往是通过与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合力推动社会的发展,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 一、公民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内涵分析 (一)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civil society一词学术界常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根据国内学者俞可平的分法,公民社会可分为两大类: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它的中间性,即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1](P22)。从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融合的角度以及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实践来看,现代公民社会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大众组织,是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可见,公民社会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多元自治管理[2](P45)。公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与国家的民间社会力量,是现代民主社会潮流积极倡导的社会力量,是国家走向社会化进程中必须发展的现实力量。公民社会的实质在于凝聚公民力量,提倡公民参与,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民众的民主与自由。 我国政府发展公民社会的目的应在于使其为政府分忧,把政府不能或不便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让社会组织承担,从而减少政府治理社会的成本;民众发展社会组织的目的应在于使该组织更好地承担社会服务职能,使凝聚该组织的民众权利更有保障,成为他们权利的诉求与表达机构,一旦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能为民众的权利呼吁。因此,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等在内的各种公民组织,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社会与民众。其价值观应包括人本理念、多元开放、民主与法治、互惠、信任、宽容、合作与参与[3](P99)。在政治上,公民组织应接受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引导与监督,政府不应过分担心公民组织会成为危及政府统治的政治势力,但应通过制度监督、规范它的活动,使其合法运作;在法律上,公民组织应同政府机构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组织与政府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发展公民组织的基础。 (二)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 法治以其特有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并有深刻的内涵。在中国古代虽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法治概念。在中国包括法律现代化在内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转型的过程中,法治理念逐渐上升为一种治国思想,为执政者所接纳。我国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作为当代中国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古今中外治国方略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理性思考而做出的抉择。与法治紧密相联的还有宪政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形态。宪政是人们孜孜以求的一种社会状态,是依法治国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法治与宪政是社会和谐在政治领域里的反映,并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略,其实质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合理合法,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是法治的首要含义。只有在这一含义之下才会有真正的法治标准,即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良法之治;分权与制约原则的宪法保障;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司法独立。就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其基本标志可从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来权衡。就制度条件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且又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就思想条件而言,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反对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社会和谐的思想在我国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我国早就有“和而不同”的思想,讲的就是对立中的统一、结合、共存。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社会的一种理想态,是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并共同发展的社会,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社会祥和、和平相处、发展科学等基本内涵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目标,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致力构建的一种社会目标模式。 二、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是社会治理的理想态,它必须要有理想的社会运行模式和理想的治国模式保障其实现,而理想的运行模式和治国模式就是建立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理论重在强调一种治理理论,强调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即社会的各种力量应该怎样合理配置和运行,从而达到良性互动;法治社会更强调治国方略的一面,即用什么方法、制度、原则、手段去治理国家,从而达到社会的有序安定。从社会治理视角分析,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是相通的,都是为了达到社会治理的极佳状态,是社会的治理由现实态走向理想态,由实然走向应然,二者都有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价值,蕴含达成社会和谐的目标,只是在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中各有侧重,二者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从各自的侧面、重点、层次保障社会和谐的实现。 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社会合理合法运作和各种力量的良性互动,使公民社会得以实现;公民社会是法治社会生成的基础和土壤,没有公民社会的共同治理理论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与运作机制,法治是乏力的,法治就会变成人治和专制,法治社会也无从谈起。共同治理、民主法治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因此,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的构建同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三者既自成体系又一脉相通,有了公民社会这种良好的社会运行与治理模式,即善治,加上法治这种良好的治国方略,和谐社会的实现才会成为可能。善治与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建设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对社会治理途径与成本分析所得出的必然结果与路径选择。 三、治理视角下的和谐社会达成途径与成本分析 社会和谐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给人类描绘了美好的社会理想,如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就要进行途径的分析,从社会治理视角分析,公民社会与法治社会二者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一)公民社会的善治途径及成本分析 公民社会就是通过政府、第三部门与企业组织共同治理的模式来形成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解决社会矛盾,最后达到社会的政通人和。公民社会的发展首先要有公民权利的充分自由与保障,社会组织能走向社会管理的历史舞台,且有充分的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相对的是国家权力。根据民主宪政的思想,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认识这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并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是解决民主政治的根本问题[4](P145)。长期以来,我国法治文化和宪政文化不发达,专制与集权的历史较长,“官本位”极其浓厚,缺乏善治、良法的人文追求,在这种历史文化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观念的突破显得尤为重要,即树立民主、法治、宪政、权利本位的观念。有了正确的观念以后,就需要合理的制度来保证,这种制度保证包括发展社会组织的制度安排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两大方面。就发展社会组织的制度安排而言,应制定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完善非营利组织;制定对社会组织保护、扶持的有效政策和制度;建立对非营利组织或民间组织的激励制度;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种民间组织依法规范运作等。就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而言,就是要解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行政程序民主化、司法程序民主化的合理制度。 从社会管理权力的运行方向来看,社会有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传统统治模式,权力运行表现为纵向的运动,具有单向性;一种是现代公民社会倡导的治理理论,强调民间自治。由于管理主体多元化,权力运用方式的合作性,权力运行表现为网络化,既具有纵向性、单向性,又具有横向性、多向性、互动性的特点。治理理论是一种新型的政府管理思想,但并不排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只是在这一基础和前提下,强调社会公众的管理权和参与性,治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以法治做保障。公民社会的治理理论,其经济学的动因在于其能为政府分担治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当政府的治理成本大于社会交易成本,且不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时,政府就需要寻找新的治理力量来完成对社会的治理。这种力量就是发展社会自治,建立公民社会,把原来政府的职能交由社会自主完成,借助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来实现。 (二)法治社会的法治途径及成本分析 从社会治理视角来看,法制的运行也讲求成本,法律治理社会的成本问题属于法经济学这门新兴学科研究的范畴。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法律能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确有它经济、理性的一面。其一是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灵魂[5](P231),法律解决纠纷最易使人的心理达到实质的平衡与满足。虽然法律诉讼带来了诉讼成本的付出和直接效率的降低,但这种直接和眼前利益的牺牲有助于整个社会宏观效益的提高。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最大的社会效益,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之一,可以说实质法治以最低的成本直接促进社会和谐。其二,法律是一种最具理性的规则,它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因而是最具理性的,理性的根源就在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性意味着经济,不论是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还是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都告诉人们理性的制度治理社会的成本是最低的。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理论也告诉我们,良好的制度会使人在增进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意味着理性的法律作为一种理想的制度促成了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它以较低的经济成本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促成和谐社会的实现。具体说,法律的理性使人们依法办事成为最大可能,而依法办事必然促成社会安定有序、和谐相处;法律的理性使人们树立契约、诚信的社会观念和遵循经济交往规则,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一——诚信友爱的体现。法治的社会成本是低廉的,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选择,是对治国成本进行经济学分析的结果。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领域也不能对法治一概进行简单的经济成本分析,法治往往是通过与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合力推动社会的发展,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网址: http://fzsh.400nongye.com/lunwen/itemid-212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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