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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观所衍生的悲剧*——以电影《我不

 
来源:法治社会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2
 
由刘震云编剧、冯小刚导演的 《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涉及上访题材的电影。“影片重点刻画的是官场,是政治,是近二十年的时代人情。所有的角色包括女主李雪莲,都是冲淡的,都被时代政治冲压得淡而无力。”①虽然影片描绘的是官场政治,但故事从李雪莲等“玩”法律开始,用法律展开,以悲剧结束。这里的悲剧,既包括李雪莲的悲鸣,也含有法治的无奈。剧中所反映的社会问题恰恰是法律思维的困境和法治所遇到的难题。这一故事在法学研究上具有深刻的意味,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在我看来,故事对法律、法治的思索基本上围绕着三条线索延伸:第一条线索是李雪莲打官司告状所折射出的法律思维的困境。法律思维是基于法律的思考,这里面含有大量的法律技术的成分,仅仅在日常思维中加上一些法律并不是法律思维。当然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第二条线索是李雪莲的上访与政府的截访,不仅意味着机制出了问题,而且在大量信访闹访成功以后,出现了信访不信法、法律的权威失落之现象。第三条线索是李雪莲的系列“被骗”衍生出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与这三条线索相对应的是:法律没有权威的困境、被滥用的上访而致的信访制度之尴尬,影片所反映的是道德话语、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交织在一起的窘境。 一、打官司告状折射出的思维冲突 打官司告状必须运用法律,而使用法律的人应该对法律有起码的敬仰和尊重。然而,这一点在李雪莲身上却表现为玩法用法的姿态。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已经开启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但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真正解决“被法律治理是善举”的命题。②人们对法律、法治的理解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还原成法学术语来说,我们对法治命题的证成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以至于法治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还没有被接受。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之下,整个社会弥漫着对法治的怀疑和对法律的滥用。就社会的整体状况而言,法律的权威还需要树立,法治思维还亟待提升,法治方式还需要塑造。《我不是潘金莲》是很少见的对当下现实政治的“纪录片”。在这部片子里面,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公民李雪莲“玩法而又用法”这样一种奇特心理与行为。其次是干部们在面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困惑与挣扎。从中可见,这种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不仅为一般民众所秉持,同时也是政府官员的法律哲学,在当下中国具有普遍性,因而对其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一)“玩法用法”的“实用主义”法律观 电影的主角李雪莲在玩法用法的心理支配下对法律缺乏信任,以至于故事一开头,法律的困境就表现出来。在实用主义支配之下,李雪莲与丈夫秦玉河商定“假离婚”,以便在法律形式下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结果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法律上的真离婚。当李雪莲所期待的利益没有得到,离婚成了“法律事实”以后,对法律的实用主义姿态又一次支配了她的行为。于是,她拿起法律武器——告状,试图用法律程序证明“假离婚”是真实的。然而,运用法律手段要求法官把假离婚的事实给予确认的时候,法官认定这属于真离婚。当然,李雪莲“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向是对的,然而,她对法律的信任是有限的,“想用的时候就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成了她朴素的法律心理。 就像故事开头,李雪莲虽然想用法律手段解决“假离婚”的问题,但她对法律、法官并不是很信任,而是去找八杆子都打不到的亲戚——王公道法官来言说离婚诉求,“遇事找人解决问题找领导”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然而,当法官依据现代法律的规则和程序依法裁判以后,李雪莲感到十分的失望。她不能理解:明明就是“假离婚”,为什么法官就不承认呢?她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她所想到的“真实”与法律“真实”有很大的差距,李雪莲讲的事实是她心目中的客观真实,而法官只能认定法律真实,即那种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李雪莲只有自己内心的确证,却拿不出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对此即使与她有些“亲戚”关系的王公道法官也无能为力。 李雪莲的悲剧就来自于她不能区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其困惑是由于混淆了日常思维和法律思维所致,这也是很多非专业人士容易对法律产生误解的地方。李雪莲要求法院认定的是她与秦玉河之间约定的口头合同。由于两者之间的口头约定,其他人都不知晓,这着实是李雪莲给法院出的一道难题。她在戏弄法律以后,不能指望法律为她的“玩法”行为买单。或者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主要是不应该为她的“玩法”行为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假离婚双方互相证明,如果那样的话他们会自行解决,而无须打官司寻求司法救济)。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就可以看到“李雪莲的悲剧在根源上正是来自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的缺失。”③李雪莲的悲剧不是个人的悲剧,而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很多人呼吁提升法治意识、强化法律权威、对待法治需要真诚等,实际上都程度不同地带有法治实现的悲观主义论调。 李雪莲对法律的实用心理还表现在,当告状和初级的上访难以解决问题的时候,她想起了私力救济。所采取的方法是直接去找前夫秦玉河理论,要求他承认离婚是假离婚。然而,秦玉河并没有直接回答问题,而是环顾左右而言他,找人陪错,借机给李雪莲扣上了“潘金莲”的帽子。在这一背景下,李雪莲开始寻找杀手准备复仇。好在这些年普法有了些效果,尽管她以身相许,但因为杀人这条道路太危险没有人及时跟进。私力复仇之路对她来说也走不通了。对法治秩序来说,私力救济的路子是非常危险的。在允许私力救济的场合,诸如正当防卫都设置有严格的程序。从法律发展的路径来看,搭建法治平台的重要任务就是尽力避免私力救济,以为法律救济提供更多的机会。如果私力救济盛行,法治就失去了平台的意义。这一问题是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的问题。当一些矛盾无法得到正常途径解决的时候,暴力途径就可能成为一些人的选项。当私力救济成为主要方式即意味着法律的失灵以及社会控制的失败。故事发展到后来,我们看到李雪莲在寻求私力救济不成的时候,开始走向一条很多人都在走的上访之路。这是一条非暴力的,与人治、法治纠缠在一起的路径。 (二)实用主义之下的统合导致“混合法”的出现 我们发现,以综合治理为名的“混合法”之下,法律失去了权威,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依然目标不明。干部们一方面在言说法律,渴望法治方式,但另一方面又被传统的权力行使方式所捆绑。对一般公民来说,法治要求他们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对领导干部来说则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但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不能在一夜之间形成,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型也需要很长的过程。电影中所折射出的法治样态有三种:一是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依然有效。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法律只是管理的工具,与法律并行的还有其他工具,能够用权力方式或上访摆平的就不用法律,法律被置于可用可不用的境地。二是在法律知识、原理的普及以及权利意识有所增强的情况下,干部们也在思考舍弃传统的管理方式,试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两者交融的法律观念所衍生的混合思维和行为方式。这种传统的管理和现代治理相间的混合的思维方式认为能用法律解决的矛盾尽量用法律解决,不能用法律解决的矛盾也要加上法律的色彩。这三种样态的法治出现在同一个历史时刻,纠缠在一起导致了思维方式的混合。权力思维在面向权力的时候,人们都能够接受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但是,在权力思维面对权利的时候,权力是否应该介入以及究竟该介入多深的问题,一直在拷问着我们的领导干部。 在故事描述中,作为拥有现代法律知识的法官王公道质疑李雪莲说:离婚问题是县长、市长决定的吗?确实,一个简单的已经通过法院处理的离婚问题,为什么需要县长、市长来解决?按照现代法治权力分离、分工的观点,县长、市长是不应该管法官要处理的案件的。当然,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与县长、市长也可能有些会有关系。因为在离婚的两种方式中,包括了政府管理的部分,即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但李雪莲的离婚案,已经走过了行政程序,行政部门已经给他办理了登记离婚。当她的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以后,她把秦玉河告到了法院,进入到诉讼程序。在这时候,已经不是县长、市长能管的事情,不服一审判决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只能走上诉、申诉程序。可是,在一审程序结束以后,法律设计的这两个程序,她都没有选择,而是直接去找法院院长、县长、市长上访解决问题。这究竟是为什么? 当李雪莲向法院申诉法官王公道收她的腊肉就是“受贿”,因而有贪赃枉法的嫌疑。此时有法官告诉她可以去检察院申告,这一思路把解决问题的途径指向了检察院,属于解决问题的法律方式。但李雪莲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执意要求法院院长运用权力予以纠正。此时另一位法官评价李雪莲是法盲,此评论并不公允,因为李雪莲知道运用法律“规避”法律,知道运用法律来获取利益,知道运用法律来拯救毁掉的婚姻。从李雪莲的言辞和行为来看,她不是十足的法盲。与法官相比较可能她的法律知识不够系统,因而她的行为会超越法律。另外,李雪莲所处的上访有理的环境,④“促使”她不相信法律。她已经意识到,公事公办的法治方式对她的案件来说无济于事。她在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请求的理由,司法途径无法支持她的这个没有法律根据的请求。 有学者评论说:“面对李雪莲诉求,政府无法作为,也无须作为。”⑤然而,干部们所要接受的另一个拷问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万能政府能不管人民的诉求吗?本来像李雪莲这种小事,由社会组织出面在小范围内解决会更好。但是在权力不断扩张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断消退,现在已经很难找到独立的社会组织,很多社会组织基本是依附于政府,多数已经行政化了。找政府跟找社会组织已经没有区别。在没饭吃找政府,有困难找政府的思路支配下,出现了国家万能、政府万能的思想。这种思想不仅影响了群众,而且也影响了干部。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之下,李雪莲所告的主体越来越多,已经超越了法律关系的范畴。干部们虽然对这种现象有疑惑,但始终没有想过的问题是:群众的想法与权力的扩张有着密切的关联。在这时候我们需要思考法律所能解决的都是有限的。只有那些能够纳入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才能运用法律方法或者法治方式来解决。于是,在法律无法解决李雪莲的诉求之后,政府接纳了李雪莲的上访,当了政治社会学意义的“被告”。只不过,所接受的不是法律的审判,而是广义“社会”的“审判”,即政府要接受的是统治“合法性”的审判。就像电影中的一位高级领导讲的,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可能会涉及执政地位的稳定。这是基于上访的政治意义所作的诠释。 然而,在电影中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是含混的。就接受李雪莲案件的上访来说,一些领导干部奉行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观,而从干部们都惧怕上访来看,又表现出对形式法治的渴望。这是一种对法治欲迎还拒的心理,而在运用方式的混合吸收来看,所表现出的是对法治的实用主义姿态。这里面既包含着干部对法律的不同认识,也包含着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两种思维方式的抗争;既包含着干部法治思维的差异,也显现出管理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矛盾。这里的问题在于,在面对思维冲突的时候,究竟是一断于法,还是要德法并举?为了使法治能够贯彻下去,西方法理学为人们支的招数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而我们却走向了把各种规范整合,要走综合治理之路。在这里需要思考的理论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对待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分离,以及该如何或者在什么时候能统合。一味强调分离命题是不是能解决中国的问题?而走向统合又能不能解决问题?一断于法必定会强化法律的权威,形式法治则是被抬到前台,而德法并举则必然是混合法治的综合治理。西方人因为重视逻辑而把法律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强调宪法最高、法律至上。而中国则因为思维方式中的整体、辩证和实质因素,因而强调整合、统合意义上的综合治理。 在对待法律的态度问题上,领导干部与李雪莲并没有质的区别,区别仅在于李雪莲玩法用法的姿态是直白的,自己滥用了法律也没有心理上的不安,反而理直气壮地要求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给予救济。可见实用主义法律观既是个人行动的指南,也是机构行为的逻辑,在法治建设问题上,人们缺乏对法治正当性的认同。从“我不是潘金莲”所表达的诉求来看,李雪莲所要的是她的道德荣誉感,而不是从离婚中获取的人身自由。或许,来自西方的法律价值与中国人的价值需求有比较大的出入,正义、自由、民主、法治等很难在短期内深入普通人的心田。⑥正是因为如此,导致了法治在干部心目中仅仅是管理工具,实施法治、重视法律似乎与法律价值无关。为达到管理的直接目标,不重视不运用法律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并且这种不重视是有“理论”支持的,即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我们不能像西方那样坚持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分离命题,而应该奉行统合、综合的命题。在法治方式中把各种规范、各种方式都运用到处理问题的智慧之中。人们很容易接受“仅靠法律是不够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的观点。这种无需论证的简单而正确的判断就足以使法律失去权威。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是管理者的工具,这种工具的运用需要很多技术,然而目前人们还不能很好地掌握这门技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该如何对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只有在进行法治启蒙、法治思维水平有较大提升的情况下,法治中国建设才有可能健康发展。 二、上访、闹访导致法律权威的失落 目前,社会上上访数量较多的一是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纠纷;二是执法、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不同理解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基本上牵涉官与民之间的矛盾,而《我不是潘金莲》编剧和导演在选择上访题材的时候,“故意”舍弃了上访最为集中的领域,所叙述的是民与民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上访问题。按照法治中国的战略设想,民与民之间的矛盾应该是法治社会来解决的问题,但在现实之中却引发出官与民之间的诸多矛盾纠结。“屁大点事”演变成了“一失万无”,最后惊动了北京的领导,以至于很多干部被撤职查办。当信访制度演变成众多的上访活动以后,出现了“信访权”的滥用,从而使信访制度脱离了原本的功能,导致信访制度出现危机。信访制度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冲突化解机制,是基于落实群众路线而产生的制度。信访制度本来具有化解矛盾和社会动员两种功能,“前者致力于化解民众基于个人利益需求而产生的不满和纷争,以消除社会冲突隐患;后者则热衷于围绕国家工作部署去调动民众对相关公共事务的参与。”⑦然而,在出现了大面积的上访以后,已经很少有人从信访功能的角度来观察上访。很多人已经不知道信访制度原本是为了社会动员和化解社会矛盾。上访尤其是群体上访已经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闹访”又进一步促使信访功能的消失。 从影片中我们看到,当人情关系和法律都解决不了李雪莲案件的时候,她开始上访进而演变成闹访。她找到法院院长大声质问:你们天天喝醉能不把案子判错吗?当然,这种基于“过度概括”而拿出的论证理由,显然不能作为依法惩治王公道法官等的法律依据。王公道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后来还当了法院院长。“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不会因为李雪莲的质疑有道理而处罚王公道们。李雪莲的诉求难以在她的“正确判断”下得到解决。这实际上是人们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问题上的纠结。于是,她就去找县长、市长、甚至更高的领导。当然,李雪莲的问题只是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她所诉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李雪莲的问题最终因为她所告的原始责任人——秦玉河的死去而结束。这意味着,“我不是潘金莲”以及假离婚的问题根本没有办法通过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只能以偶然的方式戏剧性地解决。如果真的以制度的方式或者司法的方式解决了,也许所要讨论的理论问题会更多。 在上访、闹访过程中,李雪莲的困惑在于,本来打官司告状是告别人,结果把自己搞进去了。因为市长一句“把她弄走”层层传达下去,最后演变成“市长恼火了”,李雪莲被关进了拘留所。但可笑的结局是,李雪莲因为承认自己不顾大局、不识大体而被释放。在这里,李雪莲的“政治言辞”不仅被戏剧化了,而且她的上访举动已经“被”政治化了。她也和干部一样要求讲大局、识大体,这是典型的权力万能的思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并不万能。简单问题的政治化处理,反而使李雪莲觉得,本地的官员都是糊涂人,北京的明白人多。于是决定到北京去告状。实际上在上访群体中,流行着“不去北京就不算上访”的观念。能够找到一个更高级的领导,就能使案件更受重视。信访原本是人民群众来人来信,下情上达,让领导了解群众诉求的制度。然而,在信访演变成上访以后,就和中国古代告御状的行为连到了一起。谁也不信,只信皇帝,如果皇帝也不可信了那就只能造反。这也许就是“上访”制度的宿命之所在。 然而,上访之路并不好走,很多上访人提起上访也是一肚子苦水。可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走上上访之路呢?原因在一些上访成功案例所产生的轰动效果。就像李雪莲因为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件惊动了各级领导,随之产生一系列戏剧性的后果。就像影片中所讲的,上访使李雪莲拿住了许多领导的“命门子”。这里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一个没有任何官职的李雪莲,就拿住了各级领导的命门子?是李雪莲有三头六臂吗?这里的“命门子”指的是什么?是决定领导人去留、升降的权力。之所以能拿住领导的“命门子”就是在于上访之“上”不是指别的,而是指上级的权力。李雪莲是通过上访,把事情搞大链接了更高的权力。虽然李雪莲只是想解决自己的问题,她没有想把问题放大,但是,像李雪莲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放大根本就没有解决的希望。因为李雪莲的问题——“我不是潘金莲”根本就不是政治问题,它主要是一个道德问题,最多是侮辱诽谤、名誉伤害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观察,李雪莲的上访是成功的。她设法设局所进行的上访举动,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收获了明显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一批干部被免职,而她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也提升很快,“社会角色”迅速扭转。在上访“成功”以后,她已经变被动为主动。比如,她与王公道院长的关系实现了逆转。原来李雪莲是攀附王公道为亲戚的,自从上访得到领导重视以后,王公道主动到家提着礼物来认亲戚;县长、市长竞相来做“家访”,这种待遇是一般干部享受不到的。出现这关系逆转的原因在哪里?或者换句话说,为什么权力在手,威加一方的领导会惧怕李雪莲?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其实,李雪莲的“威力”只是来自更高的权势,她只是“借光”——即借更高权力的光环使自己无所畏惧。对法治中国建设来说,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 李雪莲说“法院把假的说成是真的”因而走上了上访之路。为什么她信访不信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当下的机制出了问题?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尊重在任何社会都存在,这有很多的原因,但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的原因——这就是信访制度的存在。这一制度误导了很多人,他们感觉到,当法律不能满足他们诉求的时候,还有一个比法律更管用的机制。在这个平台上,法内、法外的诉求都可以表达,法内、法外的利益都可以实现。我们发现,由于上访问题比较突出,而领导也是特别重视上访问题。最明显的例证是:每年一度的人代会就成了部分干部的“年关”,接访、截访就成了当务之急,他们的工作职责就是对上访者严防死守,为此每年地方政府都需要拿出数额不菲的维稳费。这样,“信访作为司法体系外的救济手段就会被人为强化,渴盼清官成为多数上访群众的心理预期。对信访制度在心理上的功能放大,更加弱化了法律的应有地位。”⑧从电影所反映和我自己所了解的情况看,很多领导干部都想摆脱这种险局,然而又都想不出更好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纠缠。 在信访制度设置的初期,政党政府想着通过信访强化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调动群众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其利益能够有较为充分的表达途径,同时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对群众利益实施救济;在信访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然而,信访发展到后来出现了困境,访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倒金字塔的上访数量使得最高信访机构超负荷运转;参与主体及利益多元化导致对抗性强。这带来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包括削弱了上访者对当下政治价值的认同;一票否决制动摇了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各种形式的闹访制约了法治化进程。“此恶性循环,信访工作非但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制造出更多、更严重的社会矛盾。”⑨当然,有学者发现,上级对上访问题的认识也在变化。“国家更感兴趣的是从群众来信来访活动中发现乃至树立忠奸、善恶、美丑、新旧的对立,以佐证开展政治运动的必要性和信访工作的重要性。”⑩从现实的情况看,在信访演变成上访以后,不仅没有减少矛盾而且因上访而产生了更多的矛盾。 这一矛盾可以归结为国家的社会动员与社会的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民众从个人利益需要出发,只希望国家能够直面自己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害,并没有什么政治追求,而国家却基于社会动员需要,把简单的利益纷争上升到国家政治高度,根据国家的政治需要去解释和处置。在政治逻辑主导下,国家对事件的回应也许会达到甚至超过当事人的要求,但这种契合随时可能因国家政治需要的转变而瓦解,甚至对立。”?这种矛盾的出现不是信访制度本身能够解决的,需要把其纳入到法治建设的整体战略中来处理。实际上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后,上访的势头似乎有所削弱。但存在的根本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解决。我们认为,信访制度法治化应该是一条正确的路径。对此我们可以模仿英国的衡平法以及衡平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把信访局设法改造成衡平法院,以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 三、“被骗”引发出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由于李雪莲数次“被骗”,促使她既不信法律也不信上访。她谁也不信了,什么也不信了,原来还有的那一丁点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也没了踪影。我们看到的是,类似李雪莲的行为指向,可能会导致法治还没有成型的时候就出现危机。我们发现,打官司告状和上访两条主线汇成一条主线——皆由李雪莲被骗引发出了社会信任危机。马建红在分析李雪莲这个人物的时候说“她是和自己过不去”。其实,这只是一种心理的分析,我们需要分析这种过不去的心理支配着被骗后的行为。我们看到,整个故事述说的都是李雪莲被骗。概括起来有七个方面的“被骗”:一是李雪莲被丈夫秦玉河以假离婚的方式骗了;二是在开始上访的时候,被县长说“他不是县长”给骗了;三是感情上被同学赵大头骗了;四是在打官司过程中法官把假离婚说成真离婚,李雪莲感觉到被法院骗了;五是在李雪莲用尽了各种手段无法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以后,对信访制度也产生了怀疑,认为被领导骗了;六是当她试图运用私力救济的手段解决问题的时候,遭遇“先办事,后杀人”的说辞,她认为这是骗局;七是她认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该是万能的,什么问题都应该给予解决,有困难找政府,找来找去怎么问题越来越多,所告的对象也是越来越多,最终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于是她感觉到被自己的“内心确信”欺骗了。她“被骗”以后的举动,演绎着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致使法治还没有迈开步伐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危机。 首先,李雪莲在寻求私力救济思维和行为中包含着暴力倾向和斗争思维。这与法治所追求的理性、平和以及双赢是有矛盾的。当私力救济盛行的时候,法治便没有了生存的空间。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很警惕私力救济的张扬,在很多场景下把其称为黑社会予以惩治。暴力思维以及在其支配下的私力救济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法治平台的搭建就是要用超越私力救济的公共力量来化解社会矛盾。 其次,“信访不信法”的闹访导致法律地位的失落,法律权威的丧失。闹访的举动与政府所寻求的秩序之间存在着严重对立,这种对立必然引发出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斗争性,而这种斗争性与法治是不兼容的。闹访产生的后果,不仅牵涉到体制机制,还牵涉领导干部的心态、群众的心理等问题。但有些人的研究发现,“国家对民众信访活动将是欢迎的、鼓励的,基本姿态将是主动的、求取性的,民众则处于被动响应的地位。为了达到动员的目的,国家倾向于激化社会差别和对立,以便更好地团结自己的力量,同时暴露、孤立和打击那些不利于社会变革的势力,整个信访工作因此而具有显著的斗争性。”?然而,当信访演变成上访以后,信访的政治动员功能减弱,而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加重。这使得人们思维中原本就存在的斗争性得到了强化。可以说,“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方式是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的。 第三,在上访等问题上的一票否决,导致地方政府很难成为法治的主体。在上访机制下,工作方法不可能细腻。这个可以从成语的倒用来显示,“万无一失”被解读成“一失万无”。这实际上就是各级干部管理使用的一票否决制。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在上访机制下,法律还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我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法官不害怕其他方面的干扰,但最害怕上访。对法治政府来说,信访制度的存在到底在倡导什么?有人认为,信访是一种治官之道、治官机制。它可以避免地方官员成为土皇帝。然而,非常明显的是信访制度在强化中央集权,使地方政府失去了独立的进行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现代法律所构建的制度或者说法治方式,更像是理想、逻辑、理论,而不是中国现实的治理之道。因而,如何把上访机制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可能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经过数年的上访之后,有人被撤职、有人自杀,又是谁把各级干部逼上梁山的?是李雪莲吗?李雪莲想做的无非是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但却导致了一系列诸如干部被撤职的后果。这种事情原本就不该他们管,然而由于处理问题不够细致,没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而被彻查。这显然不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矛盾。没有法律依据的彻查,使得法律更加没有权威。人们发现,“拦轿喊冤终究不是办法,而上访队伍依然前赴后继。”?在上访、闹访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其中所蕴含的政治权力万能的思维对法治危害很大。而政府万能、国家万能不符合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法治战略,因为它过度强调了权力压服的作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同时推进就是要打破国家、政府万能论,诸如李雪莲这样的问题应属于法治社会要处理的问题。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在中国盛行了多年的信访制度,不可能一下子消失,但是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也面临着不断改革、完善的任务。确实,这种信上不信下的心理,促成权力行使的另一种限制。过去我们只知道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而在中国权力制约还有一种模式,这就是上级的权力对下级权力的制约。“集权社会未能建立起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完整机制,因此,国家治理信息的传递绝对不可能通畅。加之国家治理机制中公民对国家诉讼的困难,各种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便无法安顿。丛生的公民委屈,也就只好在上达天听的冲动中委诸上访这种独特形式。”?上访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地方权力的威严。 第四,信访转变成上访其实就是用政治化手段处理法律问题,导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无用武之地。民众基于政治参与的需要,倾向于把问题政治化,希望突破既有的利益调处机制用政治手段来解决。所谓“政治手段”,既包括为国家所承认但尚未落实为具体制度或规定的政治理念,也包括不被国家所认可的体制外抗争。现在很多人认为,贪腐是失去公信力的原因,但这只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原因。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皇帝的决定永远是好的,只是官员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出了问题。因而,他们要通过上访的途径来矫正最高权力以下各级官员的不恰当解释。现在的情况是,干部说的,群众不信;群众说的干部不信。互不信任,信谁呢?上访造成的结局就是只信任高级权力甚至是最高领导者。“信访的实际运作涉及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构的一般职员和领导干部,尤其是涉及到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一直到中央机构的官员的工作履职情况,因此不仅注定了信访的逐级上行趋势,而且注定了信访机构与信访人之间的对峙性关系。”?从这个角度说,上访是人治思维也能说得过去。但造成的结局就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我看到李雪莲对前来回访的市长说:“牛说行,你说不行”。这实际上是对政府失去公信力所言说的戏剧化言辞。因而,“化解信访制度的困境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出发,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化司法等领域的改革,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进而有效发挥信访制度的应有功能。”?有学者发现,“信访制度改革可以‘两个剥离’同时并举:一是剥离信访制度的社会动员职能,将其纳入党的工作机构,并将信访机构转型为群众工作机构,主要任务是围绕社会矛盾察访民情、疏导民怨;二是剥离信访制度中的冲突化解职能和容纳政治参与的职能,将前者并入司法制度,将后者并入选举、人大等具有参政议政功能的政治设置。当然,前提是作为替代的制度安排足以承接从信访制度中转移过来的职能。 ”? 结 语 也许法学家们的理论是灰色的,文学家以更生动的方式论证了上访所引发的问题。但是文学的论证方式能撼动信访制度吗?我们看到影片中所反映的上访问题,已经引起一些干部的反感,也引起法学家的反思。在电影的尾声,导演、编剧所塑造的李雪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她似乎已经进入“忘我”的境界。当别人说她的故事的时候,“好像都是在说别人”,她已经不是剧中的角色,进而进入了“超然”的世界。结束上访的十多年后,她似乎又回到了从前,开起了小饭馆。完全不像有评论说的,“她走上了一条找不到自己的不归路。”?这意味着什么?只要仔细想一下,我们就会觉得,李雪莲的悲剧不是她一个人,很可能是每一个人的可能世界。这是一部电影,然而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是剧中人。尽管可能不一定都会扮演李雪莲的角色,但都可能会演绎李雪莲的故事。这提醒我们,欲改善我们的生存状况,就需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们看到,“温和论者指出了改善信访制度的出路:一是党政机构分设信访机构,以便分流处理信访事务;二是改变人大机构直接接访的方式,让人大代表接访;三是司法机关信访制度的改革应纳入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中。”?四是探索已有萌芽的社会组织参与信访代理的制度。“在国家的既定形态必须改变为民族国家形态的前提条件下,民族国家之作为法治化国家,就毋需将国家塑造成保姆型的国家形态,国家权力机构也就不必要以包办一切的姿态设置信访这样形式上全能、事实上无能的机构。信访的制度功能随之彻底终结。而应当由法律调节的国家与公民的冲突,交由法律程序调节;应当交由行政机构以救济手段解决的公私纠纷,则由行政程序循序渐进予以解决;而应当由社会自治、市场习性调节的私人性纠纷,国家就不再必要为社会与市场越俎代庖。”?在我看来,《我不是潘金莲》所描绘的是当下中国需要进一步拓展法治的必要性,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战略意义。但我们更需要找出在哪些领域、用哪些方法拓展法治。 注释: ①?作者不详:《从来就没有这么好过》,http://wuhen 361022.fyfz.cn/b/906408,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8日。 ②“单单通过拥有法律,我们就已经获得某些善的东西;你已经获得一个在某些道德上为善的东西。”[美]安德鲁·马默:《法治的理想情景》,载王志勇译、陈金钊等主编:《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③?张宁:《迷失在过往与未来的李雪莲》,http://znzxy.fyfz.cn/b/906032,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8日。 ④曾有国家信访局的高级干部说,上访的人80%是有道理的。 ⑤马建红:《和自己过不去的李雪莲》,http://mjh2006.fyfz.cn/b/906505,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8日。 ⑥这当然不是说自由、正义等法律价值在中国没有意义。相反法律价值对中国今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⑦⑨⑩????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与演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⑧?王彦平:《回归法治化轨道——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面临困境及化解途径》,《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 ???任剑涛:《信访制度是否适应时代潮流》,《学术与争鸣》2012年第1期。 由刘震云编剧、冯小刚导演的 《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涉及上访题材的电影。“影片重点刻画的是官场,是政治,是近二十年的时代人情。所有的角色包括女主李雪莲,都是冲淡的,都被时代政治冲压得淡而无力。”①虽然影片描绘的是官场政治,但故事从李雪莲等“玩”法律开始,用法律展开,以悲剧结束。这里的悲剧,既包括李雪莲的悲鸣,也含有法治的无奈。剧中所反映的社会问题恰恰是法律思维的困境和法治所遇到的难题。这一故事在法学研究上具有深刻的意味,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在我看来,故事对法律、法治的思索基本上围绕着三条线索延伸:第一条线索是李雪莲打官司告状所折射出的法律思维的困境。法律思维是基于法律的思考,这里面含有大量的法律技术的成分,仅仅在日常思维中加上一些法律并不是法律思维。当然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第二条线索是李雪莲的上访与政府的截访,不仅意味着机制出了问题,而且在大量信访闹访成功以后,出现了信访不信法、法律的权威失落之现象。第三条线索是李雪莲的系列“被骗”衍生出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与这三条线索相对应的是:法律没有权威的困境、被滥用的上访而致的信访制度之尴尬,影片所反映的是道德话语、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交织在一起的窘境。一、打官司告状折射出的思维冲突打官司告状必须运用法律,而使用法律的人应该对法律有起码的敬仰和尊重。然而,这一点在李雪莲身上却表现为玩法用法的姿态。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已经开启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但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真正解决“被法律治理是善举”的命题。②人们对法律、法治的理解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还原成法学术语来说,我们对法治命题的证成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以至于法治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还没有被接受。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之下,整个社会弥漫着对法治的怀疑和对法律的滥用。就社会的整体状况而言,法律的权威还需要树立,法治思维还亟待提升,法治方式还需要塑造。《我不是潘金莲》是很少见的对当下现实政治的“纪录片”。在这部片子里面,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公民李雪莲“玩法而又用法”这样一种奇特心理与行为。其次是干部们在面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困惑与挣扎。从中可见,这种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不仅为一般民众所秉持,同时也是政府官员的法律哲学,在当下中国具有普遍性,因而对其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一)“玩法用法”的“实用主义”法律观电影的主角李雪莲在玩法用法的心理支配下对法律缺乏信任,以至于故事一开头,法律的困境就表现出来。在实用主义支配之下,李雪莲与丈夫秦玉河商定“假离婚”,以便在法律形式下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结果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法律上的真离婚。当李雪莲所期待的利益没有得到,离婚成了“法律事实”以后,对法律的实用主义姿态又一次支配了她的行为。于是,她拿起法律武器——告状,试图用法律程序证明“假离婚”是真实的。然而,运用法律手段要求法官把假离婚的事实给予确认的时候,法官认定这属于真离婚。当然,李雪莲“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向是对的,然而,她对法律的信任是有限的,“想用的时候就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成了她朴素的法律心理。就像故事开头,李雪莲虽然想用法律手段解决“假离婚”的问题,但她对法律、法官并不是很信任,而是去找八杆子都打不到的亲戚——王公道法官来言说离婚诉求,“遇事找人解决问题找领导”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然而,当法官依据现代法律的规则和程序依法裁判以后,李雪莲感到十分的失望。她不能理解:明明就是“假离婚”,为什么法官就不承认呢?她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她所想到的“真实”与法律“真实”有很大的差距,李雪莲讲的事实是她心目中的客观真实,而法官只能认定法律真实,即那种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李雪莲只有自己内心的确证,却拿不出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对此即使与她有些“亲戚”关系的王公道法官也无能为力。李雪莲的悲剧就来自于她不能区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其困惑是由于混淆了日常思维和法律思维所致,这也是很多非专业人士容易对法律产生误解的地方。李雪莲要求法院认定的是她与秦玉河之间约定的口头合同。由于两者之间的口头约定,其他人都不知晓,这着实是李雪莲给法院出的一道难题。她在戏弄法律以后,不能指望法律为她的“玩法”行为买单。或者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主要是不应该为她的“玩法”行为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假离婚双方互相证明,如果那样的话他们会自行解决,而无须打官司寻求司法救济)。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就可以看到“李雪莲的悲剧在根源上正是来自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的缺失。”③李雪莲的悲剧不是个人的悲剧,而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很多人呼吁提升法治意识、强化法律权威、对待法治需要真诚等,实际上都程度不同地带有法治实现的悲观主义论调。李雪莲对法律的实用心理还表现在,当告状和初级的上访难以解决问题的时候,她想起了私力救济。所采取的方法是直接去找前夫秦玉河理论,要求他承认离婚是假离婚。然而,秦玉河并没有直接回答问题,而是环顾左右而言他,找人陪错,借机给李雪莲扣上了“潘金莲”的帽子。在这一背景下,李雪莲开始寻找杀手准备复仇。好在这些年普法有了些效果,尽管她以身相许,但因为杀人这条道路太危险没有人及时跟进。私力复仇之路对她来说也走不通了。对法治秩序来说,私力救济的路子是非常危险的。在允许私力救济的场合,诸如正当防卫都设置有严格的程序。从法律发展的路径来看,搭建法治平台的重要任务就是尽力避免私力救济,以为法律救济提供更多的机会。如果私力救济盛行,法治就失去了平台的意义。这一问题是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的问题。当一些矛盾无法得到正常途径解决的时候,暴力途径就可能成为一些人的选项。当私力救济成为主要方式即意味着法律的失灵以及社会控制的失败。故事发展到后来,我们看到李雪莲在寻求私力救济不成的时候,开始走向一条很多人都在走的上访之路。这是一条非暴力的,与人治、法治纠缠在一起的路径。(二)实用主义之下的统合导致“混合法”的出现我们发现,以综合治理为名的“混合法”之下,法律失去了权威,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依然目标不明。干部们一方面在言说法律,渴望法治方式,但另一方面又被传统的权力行使方式所捆绑。对一般公民来说,法治要求他们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对领导干部来说则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但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不能在一夜之间形成,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型也需要很长的过程。电影中所折射出的法治样态有三种:一是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依然有效。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法律只是管理的工具,与法律并行的还有其他工具,能够用权力方式或上访摆平的就不用法律,法律被置于可用可不用的境地。二是在法律知识、原理的普及以及权利意识有所增强的情况下,干部们也在思考舍弃传统的管理方式,试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两者交融的法律观念所衍生的混合思维和行为方式。这种传统的管理和现代治理相间的混合的思维方式认为能用法律解决的矛盾尽量用法律解决,不能用法律解决的矛盾也要加上法律的色彩。这三种样态的法治出现在同一个历史时刻,纠缠在一起导致了思维方式的混合。权力思维在面向权力的时候,人们都能够接受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但是,在权力思维面对权利的时候,权力是否应该介入以及究竟该介入多深的问题,一直在拷问着我们的领导干部。在故事描述中,作为拥有现代法律知识的法官王公道质疑李雪莲说:离婚问题是县长、市长决定的吗?确实,一个简单的已经通过法院处理的离婚问题,为什么需要县长、市长来解决?按照现代法治权力分离、分工的观点,县长、市长是不应该管法官要处理的案件的。当然,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与县长、市长也可能有些会有关系。因为在离婚的两种方式中,包括了政府管理的部分,即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但李雪莲的离婚案,已经走过了行政程序,行政部门已经给他办理了登记离婚。当她的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以后,她把秦玉河告到了法院,进入到诉讼程序。在这时候,已经不是县长、市长能管的事情,不服一审判决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只能走上诉、申诉程序。可是,在一审程序结束以后,法律设计的这两个程序,她都没有选择,而是直接去找法院院长、县长、市长上访解决问题。这究竟是为什么?当李雪莲向法院申诉法官王公道收她的腊肉就是“受贿”,因而有贪赃枉法的嫌疑。此时有法官告诉她可以去检察院申告,这一思路把解决问题的途径指向了检察院,属于解决问题的法律方式。但李雪莲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执意要求法院院长运用权力予以纠正。此时另一位法官评价李雪莲是法盲,此评论并不公允,因为李雪莲知道运用法律“规避”法律,知道运用法律来获取利益,知道运用法律来拯救毁掉的婚姻。从李雪莲的言辞和行为来看,她不是十足的法盲。与法官相比较可能她的法律知识不够系统,因而她的行为会超越法律。另外,李雪莲所处的上访有理的环境,④“促使”她不相信法律。她已经意识到,公事公办的法治方式对她的案件来说无济于事。她在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请求的理由,司法途径无法支持她的这个没有法律根据的请求。有学者评论说:“面对李雪莲诉求,政府无法作为,也无须作为。”⑤然而,干部们所要接受的另一个拷问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万能政府能不管人民的诉求吗?本来像李雪莲这种小事,由社会组织出面在小范围内解决会更好。但是在权力不断扩张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断消退,现在已经很难找到独立的社会组织,很多社会组织基本是依附于政府,多数已经行政化了。找政府跟找社会组织已经没有区别。在没饭吃找政府,有困难找政府的思路支配下,出现了国家万能、政府万能的思想。这种思想不仅影响了群众,而且也影响了干部。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之下,李雪莲所告的主体越来越多,已经超越了法律关系的范畴。干部们虽然对这种现象有疑惑,但始终没有想过的问题是:群众的想法与权力的扩张有着密切的关联。在这时候我们需要思考法律所能解决的都是有限的。只有那些能够纳入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才能运用法律方法或者法治方式来解决。于是,在法律无法解决李雪莲的诉求之后,政府接纳了李雪莲的上访,当了政治社会学意义的“被告”。只不过,所接受的不是法律的审判,而是广义“社会”的“审判”,即政府要接受的是统治“合法性”的审判。就像电影中的一位高级领导讲的,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可能会涉及执政地位的稳定。这是基于上访的政治意义所作的诠释。然而,在电影中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是含混的。就接受李雪莲案件的上访来说,一些领导干部奉行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观,而从干部们都惧怕上访来看,又表现出对形式法治的渴望。这是一种对法治欲迎还拒的心理,而在运用方式的混合吸收来看,所表现出的是对法治的实用主义姿态。这里面既包含着干部对法律的不同认识,也包含着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两种思维方式的抗争;既包含着干部法治思维的差异,也显现出管理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矛盾。这里的问题在于,在面对思维冲突的时候,究竟是一断于法,还是要德法并举?为了使法治能够贯彻下去,西方法理学为人们支的招数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而我们却走向了把各种规范整合,要走综合治理之路。在这里需要思考的理论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对待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分离,以及该如何或者在什么时候能统合。一味强调分离命题是不是能解决中国的问题?而走向统合又能不能解决问题?一断于法必定会强化法律的权威,形式法治则是被抬到前台,而德法并举则必然是混合法治的综合治理。西方人因为重视逻辑而把法律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强调宪法最高、法律至上。而中国则因为思维方式中的整体、辩证和实质因素,因而强调整合、统合意义上的综合治理。在对待法律的态度问题上,领导干部与李雪莲并没有质的区别,区别仅在于李雪莲玩法用法的姿态是直白的,自己滥用了法律也没有心理上的不安,反而理直气壮地要求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给予救济。可见实用主义法律观既是个人行动的指南,也是机构行为的逻辑,在法治建设问题上,人们缺乏对法治正当性的认同。从“我不是潘金莲”所表达的诉求来看,李雪莲所要的是她的道德荣誉感,而不是从离婚中获取的人身自由。或许,来自西方的法律价值与中国人的价值需求有比较大的出入,正义、自由、民主、法治等很难在短期内深入普通人的心田。⑥正是因为如此,导致了法治在干部心目中仅仅是管理工具,实施法治、重视法律似乎与法律价值无关。为达到管理的直接目标,不重视不运用法律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并且这种不重视是有“理论”支持的,即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我们不能像西方那样坚持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分离命题,而应该奉行统合、综合的命题。在法治方式中把各种规范、各种方式都运用到处理问题的智慧之中。人们很容易接受“仅靠法律是不够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的观点。这种无需论证的简单而正确的判断就足以使法律失去权威。法治在一定意义上是管理者的工具,这种工具的运用需要很多技术,然而目前人们还不能很好地掌握这门技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该如何对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只有在进行法治启蒙、法治思维水平有较大提升的情况下,法治中国建设才有可能健康发展。二、上访、闹访导致法律权威的失落目前,社会上上访数量较多的一是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纠纷;二是执法、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不同理解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基本上牵涉官与民之间的矛盾,而《我不是潘金莲》编剧和导演在选择上访题材的时候,“故意”舍弃了上访最为集中的领域,所叙述的是民与民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上访问题。按照法治中国的战略设想,民与民之间的矛盾应该是法治社会来解决的问题,但在现实之中却引发出官与民之间的诸多矛盾纠结。“屁大点事”演变成了“一失万无”,最后惊动了北京的领导,以至于很多干部被撤职查办。当信访制度演变成众多的上访活动以后,出现了“信访权”的滥用,从而使信访制度脱离了原本的功能,导致信访制度出现危机。信访制度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冲突化解机制,是基于落实群众路线而产生的制度。信访制度本来具有化解矛盾和社会动员两种功能,“前者致力于化解民众基于个人利益需求而产生的不满和纷争,以消除社会冲突隐患;后者则热衷于围绕国家工作部署去调动民众对相关公共事务的参与。”⑦然而,在出现了大面积的上访以后,已经很少有人从信访功能的角度来观察上访。很多人已经不知道信访制度原本是为了社会动员和化解社会矛盾。上访尤其是群体上访已经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闹访”又进一步促使信访功能的消失。从影片中我们看到,当人情关系和法律都解决不了李雪莲案件的时候,她开始上访进而演变成闹访。她找到法院院长大声质问:你们天天喝醉能不把案子判错吗?当然,这种基于“过度概括”而拿出的论证理由,显然不能作为依法惩治王公道法官等的法律依据。王公道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后来还当了法院院长。“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不会因为李雪莲的质疑有道理而处罚王公道们。李雪莲的诉求难以在她的“正确判断”下得到解决。这实际上是人们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问题上的纠结。于是,她就去找县长、市长、甚至更高的领导。当然,李雪莲的问题只是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她所诉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李雪莲的问题最终因为她所告的原始责任人——秦玉河的死去而结束。这意味着,“我不是潘金莲”以及假离婚的问题根本没有办法通过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只能以偶然的方式戏剧性地解决。如果真的以制度的方式或者司法的方式解决了,也许所要讨论的理论问题会更多。在上访、闹访过程中,李雪莲的困惑在于,本来打官司告状是告别人,结果把自己搞进去了。因为市长一句“把她弄走”层层传达下去,最后演变成“市长恼火了”,李雪莲被关进了拘留所。但可笑的结局是,李雪莲因为承认自己不顾大局、不识大体而被释放。在这里,李雪莲的“政治言辞”不仅被戏剧化了,而且她的上访举动已经“被”政治化了。她也和干部一样要求讲大局、识大体,这是典型的权力万能的思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并不万能。简单问题的政治化处理,反而使李雪莲觉得,本地的官员都是糊涂人,北京的明白人多。于是决定到北京去告状。实际上在上访群体中,流行着“不去北京就不算上访”的观念。能够找到一个更高级的领导,就能使案件更受重视。信访原本是人民群众来人来信,下情上达,让领导了解群众诉求的制度。然而,在信访演变成上访以后,就和中国古代告御状的行为连到了一起。谁也不信,只信皇帝,如果皇帝也不可信了那就只能造反。这也许就是“上访”制度的宿命之所在。然而,上访之路并不好走,很多上访人提起上访也是一肚子苦水。可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走上上访之路呢?原因在一些上访成功案例所产生的轰动效果。就像李雪莲因为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件惊动了各级领导,随之产生一系列戏剧性的后果。就像影片中所讲的,上访使李雪莲拿住了许多领导的“命门子”。这里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一个没有任何官职的李雪莲,就拿住了各级领导的命门子?是李雪莲有三头六臂吗?这里的“命门子”指的是什么?是决定领导人去留、升降的权力。之所以能拿住领导的“命门子”就是在于上访之“上”不是指别的,而是指上级的权力。李雪莲是通过上访,把事情搞大链接了更高的权力。虽然李雪莲只是想解决自己的问题,她没有想把问题放大,但是,像李雪莲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放大根本就没有解决的希望。因为李雪莲的问题——“我不是潘金莲”根本就不是政治问题,它主要是一个道德问题,最多是侮辱诽谤、名誉伤害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观察,李雪莲的上访是成功的。她设法设局所进行的上访举动,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收获了明显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一批干部被免职,而她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也提升很快,“社会角色”迅速扭转。在上访“成功”以后,她已经变被动为主动。比如,她与王公道院长的关系实现了逆转。原来李雪莲是攀附王公道为亲戚的,自从上访得到领导重视以后,王公道主动到家提着礼物来认亲戚;县长、市长竞相来做“家访”,这种待遇是一般干部享受不到的。出现这关系逆转的原因在哪里?或者换句话说,为什么权力在手,威加一方的领导会惧怕李雪莲?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其实,李雪莲的“威力”只是来自更高的权势,她只是“借光”——即借更高权力的光环使自己无所畏惧。对法治中国建设来说,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李雪莲说“法院把假的说成是真的”因而走上了上访之路。为什么她信访不信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当下的机制出了问题?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尊重在任何社会都存在,这有很多的原因,但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的原因——这就是信访制度的存在。这一制度误导了很多人,他们感觉到,当法律不能满足他们诉求的时候,还有一个比法律更管用的机制。在这个平台上,法内、法外的诉求都可以表达,法内、法外的利益都可以实现。我们发现,由于上访问题比较突出,而领导也是特别重视上访问题。最明显的例证是:每年一度的人代会就成了部分干部的“年关”,接访、截访就成了当务之急,他们的工作职责就是对上访者严防死守,为此每年地方政府都需要拿出数额不菲的维稳费。这样,“信访作为司法体系外的救济手段就会被人为强化,渴盼清官成为多数上访群众的心理预期。对信访制度在心理上的功能放大,更加弱化了法律的应有地位。”⑧从电影所反映和我自己所了解的情况看,很多领导干部都想摆脱这种险局,然而又都想不出更好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纠缠。在信访制度设置的初期,政党政府想着通过信访强化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调动群众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其利益能够有较为充分的表达途径,同时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对群众利益实施救济;在信访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然而,信访发展到后来出现了困境,访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倒金字塔的上访数量使得最高信访机构超负荷运转;参与主体及利益多元化导致对抗性强。这带来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包括削弱了上访者对当下政治价值的认同;一票否决制动摇了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各种形式的闹访制约了法治化进程。“此恶性循环,信访工作非但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制造出更多、更严重的社会矛盾。”⑨当然,有学者发现,上级对上访问题的认识也在变化。“国家更感兴趣的是从群众来信来访活动中发现乃至树立忠奸、善恶、美丑、新旧的对立,以佐证开展政治运动的必要性和信访工作的重要性。”⑩从现实的情况看,在信访演变成上访以后,不仅没有减少矛盾而且因上访而产生了更多的矛盾。这一矛盾可以归结为国家的社会动员与社会的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民众从个人利益需要出发,只希望国家能够直面自己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害,并没有什么政治追求,而国家却基于社会动员需要,把简单的利益纷争上升到国家政治高度,根据国家的政治需要去解释和处置。在政治逻辑主导下,国家对事件的回应也许会达到甚至超过当事人的要求,但这种契合随时可能因国家政治需要的转变而瓦解,甚至对立。”?这种矛盾的出现不是信访制度本身能够解决的,需要把其纳入到法治建设的整体战略中来处理。实际上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后,上访的势头似乎有所削弱。但存在的根本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解决。我们认为,信访制度法治化应该是一条正确的路径。对此我们可以模仿英国的衡平法以及衡平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把信访局设法改造成衡平法院,以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三、“被骗”引发出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由于李雪莲数次“被骗”,促使她既不信法律也不信上访。她谁也不信了,什么也不信了,原来还有的那一丁点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也没了踪影。我们看到的是,类似李雪莲的行为指向,可能会导致法治还没有成型的时候就出现危机。我们发现,打官司告状和上访两条主线汇成一条主线——皆由李雪莲被骗引发出了社会信任危机。马建红在分析李雪莲这个人物的时候说“她是和自己过不去”。其实,这只是一种心理的分析,我们需要分析这种过不去的心理支配着被骗后的行为。我们看到,整个故事述说的都是李雪莲被骗。概括起来有七个方面的“被骗”:一是李雪莲被丈夫秦玉河以假离婚的方式骗了;二是在开始上访的时候,被县长说“他不是县长”给骗了;三是感情上被同学赵大头骗了;四是在打官司过程中法官把假离婚说成真离婚,李雪莲感觉到被法院骗了;五是在李雪莲用尽了各种手段无法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以后,对信访制度也产生了怀疑,认为被领导骗了;六是当她试图运用私力救济的手段解决问题的时候,遭遇“先办事,后杀人”的说辞,她认为这是骗局;七是她认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该是万能的,什么问题都应该给予解决,有困难找政府,找来找去怎么问题越来越多,所告的对象也是越来越多,最终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于是她感觉到被自己的“内心确信”欺骗了。她“被骗”以后的举动,演绎着对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致使法治还没有迈开步伐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危机。首先,李雪莲在寻求私力救济思维和行为中包含着暴力倾向和斗争思维。这与法治所追求的理性、平和以及双赢是有矛盾的。当私力救济盛行的时候,法治便没有了生存的空间。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很警惕私力救济的张扬,在很多场景下把其称为黑社会予以惩治。暴力思维以及在其支配下的私力救济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法治平台的搭建就是要用超越私力救济的公共力量来化解社会矛盾。其次,“信访不信法”的闹访导致法律地位的失落,法律权威的丧失。闹访的举动与政府所寻求的秩序之间存在着严重对立,这种对立必然引发出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斗争性,而这种斗争性与法治是不兼容的。闹访产生的后果,不仅牵涉到体制机制,还牵涉领导干部的心态、群众的心理等问题。但有些人的研究发现,“国家对民众信访活动将是欢迎的、鼓励的,基本姿态将是主动的、求取性的,民众则处于被动响应的地位。为了达到动员的目的,国家倾向于激化社会差别和对立,以便更好地团结自己的力量,同时暴露、孤立和打击那些不利于社会变革的势力,整个信访工作因此而具有显著的斗争性。”?然而,当信访演变成上访以后,信访的政治动员功能减弱,而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加重。这使得人们思维中原本就存在的斗争性得到了强化。可以说,“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方式是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的。第三,在上访等问题上的一票否决,导致地方政府很难成为法治的主体。在上访机制下,工作方法不可能细腻。这个可以从成语的倒用来显示,“万无一失”被解读成“一失万无”。这实际上就是各级干部管理使用的一票否决制。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在上访机制下,法律还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我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法官不害怕其他方面的干扰,但最害怕上访。对法治政府来说,信访制度的存在到底在倡导什么?有人认为,信访是一种治官之道、治官机制。它可以避免地方官员成为土皇帝。然而,非常明显的是信访制度在强化中央集权,使地方政府失去了独立的进行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现代法律所构建的制度或者说法治方式,更像是理想、逻辑、理论,而不是中国现实的治理之道。因而,如何把上访机制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可能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经过数年的上访之后,有人被撤职、有人自杀,又是谁把各级干部逼上梁山的?是李雪莲吗?李雪莲想做的无非是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但却导致了一系列诸如干部被撤职的后果。这种事情原本就不该他们管,然而由于处理问题不够细致,没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而被彻查。这显然不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矛盾。没有法律依据的彻查,使得法律更加没有权威。人们发现,“拦轿喊冤终究不是办法,而上访队伍依然前赴后继。”?在上访、闹访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其中所蕴含的政治权力万能的思维对法治危害很大。而政府万能、国家万能不符合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法治战略,因为它过度强调了权力压服的作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同时推进就是要打破国家、政府万能论,诸如李雪莲这样的问题应属于法治社会要处理的问题。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在中国盛行了多年的信访制度,不可能一下子消失,但是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也面临着不断改革、完善的任务。确实,这种信上不信下的心理,促成权力行使的另一种限制。过去我们只知道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而在中国权力制约还有一种模式,这就是上级的权力对下级权力的制约。“集权社会未能建立起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完整机制,因此,国家治理信息的传递绝对不可能通畅。加之国家治理机制中公民对国家诉讼的困难,各种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便无法安顿。丛生的公民委屈,也就只好在上达天听的冲动中委诸上访这种独特形式。”?上访机制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地方权力的威严。第四,信访转变成上访其实就是用政治化手段处理法律问题,导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无用武之地。民众基于政治参与的需要,倾向于把问题政治化,希望突破既有的利益调处机制用政治手段来解决。所谓“政治手段”,既包括为国家所承认但尚未落实为具体制度或规定的政治理念,也包括不被国家所认可的体制外抗争。现在很多人认为,贪腐是失去公信力的原因,但这只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原因。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皇帝的决定永远是好的,只是官员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出了问题。因而,他们要通过上访的途径来矫正最高权力以下各级官员的不恰当解释。现在的情况是,干部说的,群众不信;群众说的干部不信。互不信任,信谁呢?上访造成的结局就是只信任高级权力甚至是最高领导者。“信访的实际运作涉及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构的一般职员和领导干部,尤其是涉及到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一直到中央机构的官员的工作履职情况,因此不仅注定了信访的逐级上行趋势,而且注定了信访机构与信访人之间的对峙性关系。”?从这个角度说,上访是人治思维也能说得过去。但造成的结局就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我看到李雪莲对前来回访的市长说:“牛说行,你说不行”。这实际上是对政府失去公信力所言说的戏剧化言辞。因而,“化解信访制度的困境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出发,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化司法等领域的改革,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进而有效发挥信访制度的应有功能。”?有学者发现,“信访制度改革可以‘两个剥离’同时并举:一是剥离信访制度的社会动员职能,将其纳入党的工作机构,并将信访机构转型为群众工作机构,主要任务是围绕社会矛盾察访民情、疏导民怨;二是剥离信访制度中的冲突化解职能和容纳政治参与的职能,将前者并入司法制度,将后者并入选举、人大等具有参政议政功能的政治设置。当然,前提是作为替代的制度安排足以承接从信访制度中转移过来的职能。 ”?结 语也许法学家们的理论是灰色的,文学家以更生动的方式论证了上访所引发的问题。但是文学的论证方式能撼动信访制度吗?我们看到影片中所反映的上访问题,已经引起一些干部的反感,也引起法学家的反思。在电影的尾声,导演、编剧所塑造的李雪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她似乎已经进入“忘我”的境界。当别人说她的故事的时候,“好像都是在说别人”,她已经不是剧中的角色,进而进入了“超然”的世界。结束上访的十多年后,她似乎又回到了从前,开起了小饭馆。完全不像有评论说的,“她走上了一条找不到自己的不归路。”?这意味着什么?只要仔细想一下,我们就会觉得,李雪莲的悲剧不是她一个人,很可能是每一个人的可能世界。这是一部电影,然而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是剧中人。尽管可能不一定都会扮演李雪莲的角色,但都可能会演绎李雪莲的故事。这提醒我们,欲改善我们的生存状况,就需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们看到,“温和论者指出了改善信访制度的出路:一是党政机构分设信访机构,以便分流处理信访事务;二是改变人大机构直接接访的方式,让人大代表接访;三是司法机关信访制度的改革应纳入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中。”?四是探索已有萌芽的社会组织参与信访代理的制度。“在国家的既定形态必须改变为民族国家形态的前提条件下,民族国家之作为法治化国家,就毋需将国家塑造成保姆型的国家形态,国家权力机构也就不必要以包办一切的姿态设置信访这样形式上全能、事实上无能的机构。信访的制度功能随之彻底终结。而应当由法律调节的国家与公民的冲突,交由法律程序调节;应当交由行政机构以救济手段解决的公私纠纷,则由行政程序循序渐进予以解决;而应当由社会自治、市场习性调节的私人性纠纷,国家就不再必要为社会与市场越俎代庖。”?在我看来,《我不是潘金莲》所描绘的是当下中国需要进一步拓展法治的必要性,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战略意义。但我们更需要找出在哪些领域、用哪些方法拓展法治。注释:①?作者不详:《从来就没有这么好过》,http://wuhen 361022.fyfz.cn/b/906408,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8日。②“单单通过拥有法律,我们就已经获得某些善的东西;你已经获得一个在某些道德上为善的东西。”[美]安德鲁·马默:《法治的理想情景》,载王志勇译、陈金钊等主编:《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③?张宁:《迷失在过往与未来的李雪莲》,http://znzxy.fyfz.cn/b/906032,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8日。④曾有国家信访局的高级干部说,上访的人80%是有道理的。⑤马建红:《和自己过不去的李雪莲》,http://mjh2006.fyfz.cn/b/906505,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8日。⑥这当然不是说自由、正义等法律价值在中国没有意义。相反法律价值对中国今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⑦⑨⑩????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与演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⑧?王彦平:《回归法治化轨道——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面临困境及化解途径》,《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任剑涛:《信访制度是否适应时代潮流》,《学术与争鸣》2012年第1期。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网址: http://fzsh.400nongye.com/lunwen/itemid-212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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